隱私權政策

第1條(目的)
ROOMMATES Co.株式會社(以下簡稱 」本公司「)遵守個人資訊保護法,保護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務(以下簡稱 」本公司服務「)的個人(以下簡稱 」使用者 「或 」個人「)的資訊(以下簡稱 」個人資訊")、 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資訊通信網路利用促進法、資訊保護法(以下簡稱「資訊通信網路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為確保迅速、順利處理與服務使用者個人資料保護相關之申訴,特訂定下列隱私權政策(以下簡稱「本政策」)。
第2條(個人資料處理原則)
依據個人資料法及本政策,本公司得收集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所收集之個人資料僅得在本人同意之情況下提供予第三人。但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本公司可以不經個人事先同意,將收集到的用戶個人資訊提供給第三方。
第3條(本政策的公開)
  1. 本公司在本公司首頁的首頁畫面或與首頁畫面相連接的畫面公開本政策,以方便使用者隨時查閱本政策。
  2. 本公司依第1項規定公開本政策時,會使用字型大小、顏色等,以方便使用者查閱本政策。
第4條 (本政策之變更)
  1. 本政策得依個人資料相關法令、指導方針、通知、政府或公司服務之政策或內容變更而變更。
  2. 本公司依第 1 項規定修訂本政策時,將以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通知:
B.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使用者。C. 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類似方式通知使用者
  1. 本公司應於本政策修訂生效日至少 7 天前通知使用者。但若使用者權利有重大變更時,則至少提前30天通知。
第 5 條 (會員註冊資訊)
本公司收集下列資訊,以便使用者註冊使用本公司服務:
  1. 必要資訊: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加密的使用者確認值 (CI)
  2. 選用資訊:國籍、姓名
第 6 條 (付款服務所需資訊)
本公司收集下列資訊,以提供您本公司的付款服務:
  1. 必填資訊: 卡號、銀行名稱和帳號
第 7 條 (簽發現金收據之資訊)
本公司收集下列資訊,以便向使用者簽發現金收據:
  1. 必要資訊:獲簽發現金收據者之姓名、獲簽發現金收據者之出生日期,以及行動電話號碼
第 8 條 (提供公司服務之資訊)
本公司收集下列資訊,以提供本公司服務給使用者:
  1. 必要資訊: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加密的使用者確認值 (CI)
  2. 選擇性資訊:國籍、姓名
第 9 條 (用於檢查服務使用和未經授權使用的資訊)
本公司收集下列資訊,用於統計和分析使用者使用服務的情況,以及檢查和分析未經授權使用的情況。(非法使用是指非法獲得本公司提供的折扣券、活動優惠等經濟利益的行為,如退會後重複入會、購買商品後取消購物等、使用條款禁止的行為、冒名等非法行為)
  1. 必要資訊:服務使用記錄、存取點資訊、裝置資訊
第10條(個人資訊之蒐集方法)
本公司蒐集使用者個人資訊之方式如下:
  1. 使用者在本公司首頁輸入個人資訊時
  2. 使用者透過本公司提供之首頁以外之服務(如應用程式)輸入個人資訊時
本公司在下列情況下使用個人資訊。
  1. 公司營運所需時,如發送通知等
  2. 為了改善對使用者的服務,如答覆查詢、處理申訴等
  3. 為了提供公司的服務
  4. 為了限制違反法令及公司條款的會員使用、 防止及制裁妨礙本服務順利運作之行為,包括未經授權使用本服務
  5. 開發新服務
  6. 推廣本服務,例如活動及優惠之公告
  7. 分析人口統計資料、服務到訪及使用記錄
  8. 根據個人資料及興趣建立使用者間之關係
第 12 條 (個人資訊之保留與使用期限)
  1. 本公司應在達成收集與使用個人資訊之目的所需之期限內,保留與使用使用者之個人資訊。
  2. 儘管有前項之規定,本公司仍應保留未經授權使用本服務之記錄,最長期限為自會員退會時起算一年,以防止未經授權之登記與使用。
第 13 條(依法令規定之個人資料保存及使用期限)
本公司依相關法令規定之個人資料保存及使用期限如下:
  1. 依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資料保存及保存期限
A.契約或退訂紀錄:5年
B.付款及商品服務供應紀錄:5年
C。消費者申訴或爭議處理紀錄:3 年
E.展示及廣告紀錄:3 年
E. 展示及廣告紀錄:6 個月
  1. 通訊秘密保護法規定之資料保存及保存期限
A.網站記錄資料:3 個月
  1. 依電子金融交易法保留資訊及保留期限
A.電子金融交易記錄:5 年
  1. 位置資訊保護及使用法
A.個人位置資訊記錄:6 個月
第 14 條(個人資料之銷毀原則)
原則上,當處理使用者個人資料之目的達成或保存及使用期限屆滿等不再需要個人資料時,本公司應立即銷毀個人資料。
第 15 條(個人資料銷毀程序)
  1. 用戶在會員註冊等時所輸入的資料,在達到個人資料處理目的後,依照公司內部政策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轉移到獨立的DB(紙本獨立檔案櫃)中,並保存一定期限(請參閱保存及使用期限)後銷毀。
  2. 本公司銷毀已發生銷毀事由的個人資料,須經由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的核准程序。
第十六條(個人資訊之銷毀方法)
本公司以無法複製記錄之技術方法刪除電子檔中儲存之個人資訊,並以碎紙或焚化方式銷毀印刷於紙張上之個人資訊。
第17條(商業資訊之傳輸措施)
  1. 本公司以商業目的使用電子傳輸媒介傳輸商業資訊時,應事先取得使用者明示同意。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事先取得同意:
A. 若本公司透過商品或其他服務的交易關係直接向收件人收集聯絡資訊,本公司擬在交易結束後的六(6)個月內處理該聯絡資訊,並向收件人發送與收件人交易類型相同的商品或其他服務的商業資訊
B. 依據《門對門銷售法》等進行電話邀約,賣方通知收件人個人資訊的來源,並通過培育進行電話邀約的情況
  1. 儘管有前項規定,但若收件人表示選擇退出或撤回事前同意之意圖時,本公司將不會寄送以商業為目的之商業資訊,並會通知收件人選擇退出或撤回同意之處理結果。
  2. 儘管有第 1 款的規定,本公司在晚上 9:00 至翌日早上 8:00 的時間內,使用電子傳輸媒體傳輸商業資訊用於商業目的時,應另行取得收件人的事先同意。
  3. 當本公司使用電子傳輸媒體傳送商業資訊用於商業目的時,本公司應在商業資訊中明確揭露下列項目:
A. 公司名稱和聯絡資訊
B. 表明您取消訂閱或撤回同意接收我們通訊的意向
  1. 本公司以電子傳輸媒介傳送商業資訊時,不得採取下列任何措施:
A. 阻止廣告資訊接收者拒絕接收資訊或撤回同意接收資訊的措施
B. 以數字符號或字符組合的方式自動產生接收者聯絡資訊(如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的措施
C. 以數字符號或字符組合的方式自動產生接收者聯絡資訊(如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的措施
D. 隱藏廣告資訊發送者身份或廣告來源的各種措施
E. 任何欺騙收件人回覆廣告的措施,目的是為了發送牟利的商業資訊
第18條(兒童個人資訊保護)
  1. 為保護未滿14歲兒童之個人資訊,本公司僅允許14歲以上之使用者註冊成為會員。
  2. 儘管有第1項規定,若使用者為未滿14歲的兒童,本公司在蒐集、使用及提供兒童的個人資料時,應取得兒童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 在第2項的情況下,本公司應另外蒐集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重複登錄確認資訊(ID)、手機號碼等資料。
第19條 (撤銷同意檢視及蒐集個人資料)
  1. 使用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可隨時檢視或修改其註冊之個人資料,並可要求撤銷同意蒐集個人資料。
  2. 使用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可透過書面、電話或電子郵件與個人資料保護負責人或主管聯絡,要求撤銷同意蒐集其訂閱資料,本公司將立即採取行動。
第二十條(個人資料之變更等)
  1. 用戶可透過前項所述之方式,要求本公司更正其個人資料中之錯誤。
  2. 本公司在完成前項所述之個人資料更正前,將不會使用或提供用戶之個人資料。若本公司已將錯誤之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本公司將立即將更正結果通知該第三人,以便更正。
第21條(使用者之義務)
  1. 使用者應保持其個人資料之最新狀態,如因使用者輸入資料不準確所產生之問題,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2. 若使用者竊取他人之個人資料,將可能喪失使用者資格或受到相關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處分。
  3. 使用者有責任維護其電子郵件地址、密碼等之安全,不得將其轉移或出借予第三人。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對個人資料之管理)
本公司應採取必要之技術及行政保護措施,以確保個人資料之安全,使其不致遺失、竊取、洩漏、竄改、損壞等。
第23條(刪除資訊之處理)
本公司對於本公司所蒐集之「個人資訊之保存及使用期限」中所規定,應使用者或法定代理人之請求而取消或刪除之個人資訊進行處理,不得允許其他目的之存取或使用。
第二十四條(密碼之加密)
使用者之密碼以單向加密方式儲存及管理,個人資料之確認與變更,僅可由知道密碼之人進行。
第25條(防止駭客等的措施)
  1. 本公司致力於防止駭客、電腦病毒等入侵資訊通訊網路,造成使用者個人資料外洩或損害。
  2. 本公司使用最新的防毒軟體,防止使用者個人資料或資料外洩或損害。
  3. 本公司致力於安全防護,使用入侵防護系統,以防萬一。
  4. 本公司在蒐集及保留敏感個人資料時,會透過加密通訊,確保個人資料能在網路上安全傳輸。
第26條(個人資訊處理的最小化及教育)
本公司將個人資訊處理負責人的人數限制在最低限度,並通過對個人資訊處理人員進行教育等行政措施,強調遵守法律和公司內部政策。
第27條(個人資訊洩漏對策)
當本公司發現個人資訊遺失、竊取或洩漏(以下簡稱 」洩漏")時,應立即通知使用者以下所有項目,並向韓國通訊委員會或韓國網路安全局報告。
  1. 洩漏等的個人資訊項目
  2. 洩漏等發生的時間
  3. 用戶可以採取的措施
  4. 資訊通訊服務提供者的應對措施等
  5. 用戶可以接受諮詢的部門和聯絡方式等
第28條(個人資訊洩漏等措施的例外情況)
如果有合法理由,例如儘管有前述通知,但仍無法得知本公司的聯絡資訊時,本公司可採取措施,在本公司網頁上張貼至少30天,以取代前述通知。
第29條(個人資料自動蒐集之安裝、操作及拒絕)
  1. 本公司使用個人資料自動蒐集(以下簡稱'cookies'),不時儲存及擷取使用資訊,以提供使用者個人化的服務。Cookie 是由用於操作網站的伺服器 (http) 傳送至使用者網路瀏覽器 (包括個人電腦和行動裝置) 的少量資訊,並可能儲存於使用者的儲存空間中。
  2. 使用者可選擇安裝 Cookie。因此,您可以接受所有 Cookie、每次儲存 Cookie 時進行確認,或透過在網路瀏覽器中設定選項,拒絕儲存所有 Cookie。
  3. 但是,如果您拒絕儲存 Cookie,您在使用本公司某些需要您登入的服務時可能會遇到困難。
第 30 條(如何指定 Cookie 安裝權限)
您可以透過網頁瀏覽器選項設定來設定 Cookie 權限、Cookie 封鎖等功能。
  1. Edge:網頁瀏覽器右上角的「設定」選單 > Cookie 和網站權限 > 管理和刪除 Cookie 和網站資料
  2. Chrome:網頁瀏覽器右上角的「設定」選單 > 隱私權與安全性 > Cookie 和其他網站資料
  3. Whale:網頁瀏覽器右上角的「設定」選單 > 隱私權保護 > Cookie 和其他網站資料
第31條(本公司個人資料保護人員之指定)
  1. 本公司指定相關部門及個人資料保護人員如下,以保護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及處理與個人資料相關之申訴。

A. 隱私權主管

1) 姓名:MinOh Kim

2) 職務:CTO

3) 電話:010-9566-6385

4) 電子郵件:min55555k@gmail.com

第32條(侵害權益之救濟)
  1. 為獲得個人資訊侵害之救濟,資訊當事人可向韓國網路安全局個人資訊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個人資訊侵害舉報中心申請爭議解決或諮詢。其他個人資訊侵害舉報與諮詢,請洽下列機構:

A. 個人資訊糾紛調解委員會:(不含區號)1833-6972 (www.kopico.go.kr)

B. 個人資訊侵害舉報中心:(不含區號)118 (privacy.kisa.or.kr)

C. 最高檢察署:(無區域號碼)1301 (www.spo.go.kr)

E. 國家警察廳:(無區號)182(ecrm.cyber.go.kr)

  1. 本公司保證資訊當事人對個人資訊的自主決定權,努力提供因個人資訊被侵害的諮詢與損害賠償,如需舉報或諮詢請與第一款主管部門聯繫。
  2. 因公務機關主管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十五條(個人資料之取得)、第三十六條(個人資料之更正、刪除)、第三十七條(個人資料之停止處理)之規定處理或不處理,致其權利或利益受侵害者,得依行政訴願法提起行政訴願。

A. 中央行政訴願委員會:(不含區號)110 (www.simpan.go.kr)

附錄

第1條 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